華為專利保護戰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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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MYJ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11日就華為起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三星立即停止侵犯華為兩項專利權的行為,法院同時駁回了華為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6年5月,華為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原告華為訴稱,涉案的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未經原告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同時(shi),原(yuan)告(gao)在與被(bei)(bei)告(gao)方的(de)談判代表人、也是被(bei)(bei)告(gao)方的(de)控股公司韓國(guo)三星電(dian)子株式會社進行標(biao)準必要專利交叉許(xu)可談判時(shi),三星未遵(zun)循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shi))原(yuan)則,具(ju)有明顯過錯。
被告方答辯稱,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侵權的行為(wei)(wei),原告華為(wei)(wei)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you)盡到公平、合理、無歧(qi)視的義務,而三星在許可談判中無明(ming)顯過(guo)錯。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華為享有涉案的兩項發明專利權,這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后,被(bei)告(gao)方未經許(xu)可在我(wo)國實施原告(gao)的兩(liang)項專利技術(shu),侵犯了原告(gao)的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