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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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MYJ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11日就華為起訴三星侵犯知識產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三星立即停止侵犯華為兩項專利權的行為,法院同時駁回了華為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6年5月,華為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兩宗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原告華為訴稱,涉案的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未經原告許可,以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同時,原告在與被告方的談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gong)司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she)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jiao)叉許可(ke)談判時,三星未遵循FRAND(公(gong)平、合理(li)、無歧視)原則,具有明(ming)顯過(guo)錯。
被告方答辯稱,沒有實施原告華為指控其專利(li)侵權的(de)行(xing)為(wei),原(yuan)告華為(wei)在標準必要專(zhuan)利的(de)許(xu)可談判中沒有盡到(dao)公平、合理、無歧視的(de)義務,而三星在許(xu)可談判中無明顯過(guo)錯。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華為享有涉案的兩項發明專利權,這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被告方在我國生產、銷售相應4G智能終端產品,一定會使用原告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原告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li)權以后,被告(gao)方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原(yuan)(yuan)告(gao)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yuan)(yuan)告(gao)的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