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確定高新技術企業“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界定標準 違法企業將取消高企資質
2019-10-12 1008 來源: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9月30日,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ye)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河北省高新(xin)技術企業“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界定標準(暫行)的通知,對全省有效期內的高新(xin)技術(shu)企業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事項進行了界定。根據規定,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高(gao)新技(ji)術企(qi)業(ye),由省高新技術企(qi)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xin)技術企(qi)業稅收優惠。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界定標準(暫行)的通知
冀高認辦〔2019〕24號(hao)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省高(gao)新技術企(qi)業監督管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ye)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河北省高新技(ji)術企業(ye)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經廣泛調研、充分論證,研究確定了河北省高新(xin)技術企業“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界定標準(暫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界定標(biao)準(zhun)(暫行)
全省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屬“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1.犯污染環境罪,指有效期內的高(gao)新技術(shu)企業被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構成污染環境罪;
2.被列入省級環境違法黑名單,指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環境違法‘黑名單’企業”。
二、相關事項
1.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高(gao)新(xin)技術企業,由省高新技術(shu)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取消其高(gao)新(xin)技術企業(ye)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gao)新技(ji)術(shu)企業稅收優惠。
2.對轄區內已認定的高(gao)新技術企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要定期開展環境違法行為的篩查工作,一旦發現其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高新(xin)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本界(jie)定標準(zhun)(暫(zan)行(xing))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ing),有效期(qi)為(wei)2年。
河北省高(gao)新技(ji)術企(qi)業(ye)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9月(yue)30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