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qi)業〔2022〕63號
各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及計劃單(dan)列市、新(xin)疆生(sheng)產(chan)建設兵(bing)團(tuan)工業和信息(xi)化主管部門(men)、中小企業主管部門(men):
為進一步加強優質中(zhong)小(xiao)(xiao)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推動中(zhong)小(xiao)(xiao)企業高(gao)質量發(fa)展,現將《優質中(zhong)小(xiao)(xiao)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a)給你們,請(qing)認真遵(zun)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2年6月1日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促進中小
企業高質量發展, 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
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
《關于健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度的若干意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 技術、 管理、 模式等方
面創新能力強、 專注細分市場、 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 由創新
型中小企業、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 企業三
個層次組成。 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 較強創新
能力和發展潛力, 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 專精特新中小
企業實現專業化、 精細化、 特色化發展, 創新能力強、 質量效
益好, 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 專精特新“小巨人” 企業
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 產業鏈關鍵環節, 創新能力突出、 掌
握核心技術、 細分市場占有率高、 質量效益好, 是優質中小企
業的核心力量。
2第
三
條
參
評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應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工
商
注
冊
登
記
、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
符
合
《
中
小
企
業
劃
型
標
準
規
定
》
,
企
業
未
被
列
入
經
營
異
常
名
錄
或
嚴
重
失
信
主
體
名
單
,
提
供
的
產
品
(
服
務
)
不
屬
于
國
家
禁
止
、
限
制
或
淘
汰
類
,
同
時
近
三
年
未
發
生
重
大
安
全
(
含
網
絡
安
全
、
數
據
安
全
)
、
質
量
、
環
境
污
染
等
事
故
以
及
偷
漏
稅
等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
第
四
條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梯
度
培
育
工
作
,
堅
持
完
整
、
準
確
、
全
面
貫
徹
新
發
展
理
念
,
堅
持
專
精
特
新
發
展
方
向
,
堅
持
有
效
市
場
與
有
為
政
府
相
結
合
,
堅
持
分
層
分
類
分
級
指
導
,
堅
持
動
態
管
理
和
精
準
服
務
。
第
五
條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負
責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梯
度
培
育
工
作
的
宏
觀
指
導
、
統
籌
協
調
和
監
督
檢
查
,
推
動
出
臺
相
關
支
持
政
策
,
發
布
相
關
評
價
和
認
定
標
準
,
負
責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認
定
工
作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及
計
劃
單
列
市
、
新
疆
生
產
建
設
兵
團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
根
據
本
辦
法
制
定
細
則
,
報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備
案
,
并
依
據
細
則
負
責
本
地
區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梯
度
培
育
工
作
,
負
責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和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評
價
工
作
。
其
他
機
構
不
得
開
展
與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有
關
的
評
價
、
認
定
、
授
牌
等
活
動
。
第
六
條
各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強
化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的
動
3
態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
有
進
有
出
”
的
動
態
管
理
機
制
。
“
十
四
五
”
期
間
,
努
力
在
全
國
推
動
培
育
一
百
萬
家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十
萬
家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
一
萬
家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
第
七
條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建
設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梯
度
培
育
平
臺
(
h
t
t
p
s
:
/
/
z
j
t
x
.
m
i
i
t
.
g
o
v
.
c
n
/
,
以
下
簡
稱
培
育
平
臺
)
,
搭
建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數
據
庫
。
各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加
強
服
務
對
接
和
監
測
分
析
,
對
企
業
運
行
、
發
展
態
勢
、
意
見
訴
求
,
以
及
扶
持
政
策
與
培
育
成
效
等
開
展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跟
蹤
,
有
針
對
性
地
制
定
政
策
和
開
展
精
準
服
務
;
進
一
步
落
實
“
放
管
服
”
要
求
,
推
動
涉
企
數
據
互
通
共
享
,
減
輕
企
業
數
據
填
報
負
擔
。
第
二
章
評
價
和
認
定
第
八
條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評
價
和
認
定
工
作
堅
持
政
策
引
領
、
企
業
自
愿
、
培
育
促
進
、
公
開
透
明
的
原
則
,
按
照
“
誰
推
薦
、
誰
把
關
,
誰
審
核
、
誰
管
理
”
方
式
統
籌
開
展
、
有
序
推
進
。
第
九
條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發
布
并
適
時
更
新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評
價
標
準
(
附
件
1
)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
附
件
2
)
和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
附
件
3
)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中
的
“
特
色
化
指
標
”
,
由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結
合
本
地
產
業
狀
況
和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實
際
設
定
并
發
布
。
4
第
十
條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評
價
,
由
企
業
按
屬
地
原
則
自
愿
登
錄
培
育
平
臺
參
與
自
評
,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根
據
評
價
標
準
,
組
織
對
企
業
自
評
信
息
和
相
關
佐
證
材
料
進
行
審
核
、
實
地
抽
查
和
公
示
。
公
示
無
異
議
的
,
由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公
告
為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第
十
一
條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
由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按
屬
地
原
則
自
愿
提
出
申
請
,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根
據
認
定
標
準
,
組
織
對
企
業
申
請
材
料
和
相
關
佐
證
材
料
進
行
審
核
、
實
地
抽
查
和
公
示
。
公
示
無
異
議
的
,
由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認
定
為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
第
十
二
條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認
定
,
由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按
屬
地
原
則
自
愿
提
出
申
請
,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根
據
認
定
標
準
,
對
企
業
申
請
材
料
和
相
關
佐
證
材
料
進
行
初
審
和
實
地
抽
查
,
初
審
通
過
的
向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推
薦
。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組
織
對
被
推
薦
企
業
進
行
審
核
、
抽
查
和
公
示
。
公
示
無
異
議
的
,
由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認
定
為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
原
則
上
每
年
第
二
季
度
組
織
開
展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認
定
工
作
,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根
據
工
作
要
求
,
統
籌
做
好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評
價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和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推
薦
工
作
。
5
第
三
章
動
態
管
理
第
十
三
條
經
公
告
的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
每
次
到
期
后
由
企
業
重
新
登
錄
培
育
平
臺
進
行
自
評
,
經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審
核
(
含
實
地
抽
查
)
通
過
后
,
有
效
期
延
長
三
年
。
經
認
定
的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有
效
期
為
三
年
,
每
次
到
期
后
由
認
定
部
門
組
織
復
核
(
含
實
地
抽
查
)
,
復
核
通
過
的
,
有
效
期
延
長
三
年
。
第
十
四
條
有
效
期
內
的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和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
應
在
每
年
4
月
3
0
日
前
通
過
培
育
平
臺
更
新
企
業
信
息
。
未
及
時
更
新
企
業
信
息
的
,
取
消
復
核
資
格
。
第
十
五
條
有
效
期
內
的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和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
如
發
生
更
名
、
合
并
、
重
組
、
跨
省
遷
移
、
設
立
境
外
分
支
機
構
等
與
評
價
認
定
條
件
有
關
的
重
大
變
化
,
應
在
發
生
變
化
后
的
3
個
月
內
登
錄
培
育
平
臺
,
填
寫
重
大
變
化
情
況
報
告
表
。
不
再
符
合
評
價
或
認
定
標
準
的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和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
由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核
實
后
取
消
公
告
或
認
定
;
不
再
符
合
認
定
標
準
的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
由
省
級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核
實
后
報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
由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取
消
認
定
。
對
于
未
在
3
個
月
內
報
告
重
大
變
化
情
況
的
,
取
消
復
核
資
格
,
或
直
接
取
消
公
告
或
認
定
。
6
第
十
六
條
有
效
期
內
的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和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
如
發
生
重
大
安
全
(
含
網
絡
安
全
、
數
據
安
全
)
、
質
量
、
環
境
污
染
等
事
故
,
或
嚴
重
失
信
、
偷
漏
稅
等
違
法
違
規
行
為
,
或
被
發
現
存
在
數
據
造
假
等
情
形
,
直
接
取
消
公
告
或
認
定
,
且
至
少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次
申
報
。
第
十
七
條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可
針
對
創
新
型
中
小
企
業
、
專
精
特
新
中
小
企
業
和
專
精
特
新
“
小
巨
人
”
企
業
相
關
信
息
真
實
性
、
準
確
性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問
題
,
向
相
應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實
名
舉
報
,
并
提
供
佐
證
材
料
和
聯
系
方
式
。
對
受
理
的
舉
報
內
容
,
相
應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及
時
向
被
舉
報
企
業
核
實
,
被
舉
報
企
業
未
按
要
求
回
復
或
經
核
實
確
認
該
企
業
存
在
弄
虛
作
假
行
為
的
,
視
情
節
輕
重
要
求
企
業
進
行
整
改
,
或
直
接
取
消
公
告
或
認
定
。
第
四
章
培
育
扶
持
第
十
八
條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針
對
本
地
區
不
同
發
展
階
段
、
不
同
類
型
中
小
企
業
的
特
點
和
需
求
,
建
立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梯
度
培
育
體
系
,
制
定
分
層
分
類
的
專
項
扶
持
政
策
,
加
大
服
務
力
度
,
維
護
企
業
合
法
權
益
,
不
斷
優
化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環
境
,
激
發
涌
現
一
大
批
專
精
特
新
企
業
。
第
十
九
條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發
揮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工
作
協
調
機
制
作
用
,
加
強
部
門
協
同
、
上
下
聯
動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7
統
籌
運
用
財
稅
、
金
融
、
技
術
、
產
業
、
人
才
、
用
地
、
用
能
等
政
策
工
具
持
續
支
持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
提
高
政
策
精
準
性
和
有
效
性
。
第
二
十
條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應
著
力
構
建
政
府
公
共
服
務
、
市
場
化
服
務
、
公
益
性
服
務
協
同
促
進
的
服
務
體
系
,
通
過
搭
建
創
新
成
果
對
接
、
大
中
小
企
業
融
通
創
新
、
創
新
創
業
大
賽
、
供
需
對
接
等
平
臺
,
匯
聚
服
務
資
源
,
創
新
服
務
方
式
,
為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全
周
期
、
全
方
位
、
多
層
次
的
服
務
。
通
過
普
惠
服
務
與
精
準
服
務
相
結
合
,
著
力
提
升
服
務
的
廣
度
、
深
度
、
精
準
度
和
響
應
速
度
,
增
強
企
業
獲
得
感
。
第
二
十
一
條
中
小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和
各
類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機
構
應
加
強
指
導
和
服
務
,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公
司
治
理
、
精
細
管
理
和
合
規
管
理
水
平
,
防
范
各
類
風
險
,
推
動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
切
實
發
揮
優
質
中
小
企
業
示
范
作
用
。
在
評
價
、
認
定
和
服
務
過
程
中
應
注
重
對
企
業
商
業
秘
密
的
保
護
,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