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在本市的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決定面向社會優選節能服務機構,建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機構庫,依據《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扶持辦法(試行)》(京發改〔2009〕1171號)和《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細則(試行)》(京財經一〔2009〕118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負責監督指導節能服務機構管理工作,委托北京節能環保促進會具體承擔節能服務機構的評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節能服務機構庫由符合一定條件的節能服務機構組成。原則上,節能服務機構入選本庫后方可承擔政府資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項目單位根據工程情況,一般應從節能服務機構庫中選擇節能服務機構。
第四條 入庫節能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京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辦公場所,經營范圍與節能服務相關,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
(三)技術狀況:節能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為高級職稱人員,中級職稱5人以上。
(四)應具備一項以上由國家指定機構授予的專業工程資質,如咨詢、設計、施工、安裝等。
(五)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從事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或節能改造項目累計合同額在500萬元以上。
(六)承諾提供的節能技術和產品、節能服務等要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應優先采用本市“節能節水減排技術產品年度推廣目錄”中的技術和產品。
第五條 節能服務機構的評選。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面向社會評選節能服務機構。
(二)按照自愿原則,節能服務機構向北京節能環保促進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三)北京節能環保促進會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對申報機構進行審核,進行現場調查,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審定。
(四)入選機構名單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北京節能環保促進會等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示。
第六條 承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改造的節能服務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對節能服務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程質量、項目單位評價、管理水平等對機構實行業務年度考核制度,對考核不合格機構,責成限期整改。
對有下列行為的節能服務機構,一經發現,將清出服務機構庫,并將此行為及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告知相關資質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二)與節能改造單位、節能量審核機構串通,虛報工程投資金額、出具虛假報告;
(三)出現較嚴重的管理、信譽、質量、安全等問題;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入庫節能服務機構可自愿提出書面退出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備案后,在各自網站上公示。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需求實際情況,適時增補節能服務機構進入機構庫,增補機構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九條 入庫節能服務機構接受社會監督,北京節能環保促進會等有關部門接受對入庫機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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